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自酿苦果
案件描述
王某某,系某船舶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25日2015年8月24日。在职期间,船舶公司没有为王某某缴纳社保,2015年8月7日,王某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截至2015年12月20日共支出医疗费35万元余元。王某某亲属多次与船舶公司商谈,船舶公司态度很强硬,一分钱也不给,并且说自己从来都不交,一直就是这样,你随便告。他们无奈之下找到许宝石律师,请求许宝石律师代理此案,依法为其维权。
仲裁结果
许宝石律师根据王某某亲属提供的材料,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大量翻阅相关法条,梳理出了代理思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王某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疾病并住院治疗,2015年8月24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续延至申请人享受的医疗期结束时止。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医疗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某船舶公司应当就申请人2015年8月7日到12月2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王某某提供的有效的医疗费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出院小结等足以支持王某某的观点。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支持了许宝石律师的观点,裁决要某船舶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的医疗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总是怀有侥幸心理,不会发生事情,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远远比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要多得多。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许宝石律师运用自己精湛专业知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的经济难题。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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