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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不应牵扯第三人

2017-02-06 18:16:12      点击:

案件描述


星星公司与天天公司合作开发大地庄园。天天公司由同同公司和东东公司设立,2006年10月20日,星星公司和天天公司签订了《备忘录》,明确了各合作方指定的购房者购买上述商品房,各合作方不管指定以谁的名义购房,其按揭贷款均由各自负责还贷。2006年11月14日,同同公司的指定购买人曹某与星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星星公司出具了收据,同日姚某与星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曹某的相同,星星公司收回曹某的收据后,向姚某开具了同样的收据,随后,姚某向星星公司支付了余款,,星星公司开具了正规发票,姚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星星公司认为曹某支付的首付款是履行《备忘录》,为合作方融资办理按揭贷款支付的款项,星星公司收款后已经按照《备忘录》约定支付给了同同公司。曹某的收据换成姚某的,证明姚某非普通购房人。所以要求姚某支付涉案房产首付款,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说理:

1、《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2、姚某并非《备忘录》中的指定人,《备忘录》中共计13人,其中并无姚某。《备忘录》明确指定购房人,首要目的是为了贷款融资,而姚某并未办理贷款,除了首付款,姚某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全部款项。3、姚某不应受《备忘录》约束,姚某实际购买了曹某曾经想购买的房产,姚某与曹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关系,无证据证明姚某明知《备忘录》的约定且自愿接受《备忘录》的约束,也无证据证明姚某买房是对《备忘录》的履行。4、星星在姚某办理房产证之间从没有主张过,只是在天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才提及。曹某代姚某支付的首付款,曹某可以向姚某主张,与星星公司与姚某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无关。

判决:

驳回星星公司对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