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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护,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判缓刑

2016-02-15 17:54:33      点击:

案件描述

张某是个体运输户,其向某器材公司收取运输费用时对方要求提供发票,于是张某经顾某介绍,通过案外人虚开了11张总金额8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发票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这80万的发票也已经进行了入账并进行了相应的抵扣。案发后,某器材公司补缴了税款,张某主动投案。

办案过程

一、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

2012年6月14日下午,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的供述自己和同案犯所犯下的该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公诉人对此也给予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初犯偶犯,没有主观犯罪之意图

张某之前从没有任何违法违纪之行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此次时间的发生,也是事出有因,因他帮助拉货的某器材公司要他提供发票才肯支付运费给他。而由于其本人无法开票,只好通过中间人开票,开出的发票金额也是实际应该拿到的劳动报酬,并且也为此支付了手续费。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其无意挑战社会秩序,社会危险性可以不计。警方讯问笔录足可以印证辩护人的以上观点。

三、其起次要作用

通过以上的陈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某公司是一个专门虚开发票的公司,而顾某是通过帮助别人介绍开发票赚取利润的中间人,只有我的被告人是实实在在的为了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参与进来的。在整个事件中,其作用是次要的。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张某所属社区出具的证明显示,张某在辖区内一贯表现良好,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年纪偏大、但法律意识淡薄,社区愿意接受其回归社会,帮助其矫正改造。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他,给他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以贯彻刑法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精神。

仲裁结果

辩护人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张某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大部分观点法院都给予了采信,判处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这个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律师的义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