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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五年变缓刑

2016-03-14 22:03:26      点击:
案情:
朱某某在某市一酒店偶遇被害人万某某,万某某质问朱某某为什么盯着他看,于是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群众劝开,朱某某觉得受气了,遂于次日纠集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在某宾馆分工后寻找万某某,发现万某后,朱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等人分别用刀背砍砸万某某,宋某某用甩棍打,杨某某、曹某某等用拳击。导致万某某身体多处损伤。公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国家公诉,希望法院给予曹某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曹某某亲属委托许宝石律师为曹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复印全套卷宗材料。研究案件,于是有了下面的思路。
办案思路:
第一、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许律师拿到起诉材料的时候,第一眼看上去是符合公诉人起诉的本罪的特征,我们常说聚众斗殴纠集多人结伙殴斗。根据法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蛮重的罪名。许律师往下仔细翻阅材料,细微之处发现问题。本案的发生缘故是由于万某某的言语刺激引起的,朱某某开始寻衅滋事,其他人积极响应朱某某提议,犯罪心理上是为了满足耍威风,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客观方面朱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等人分别用刀背砍砸万某某,宋某某用甩棍打,杨某某、曹某某等用拳击。导致万某轻微伤,具有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和后果。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相应的刑罚也轻了。
于是,许律师开始就此问题,与公诉人和法官不断交换意见,最后获得法官的认可,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
第二、曹某犯罪的时候尚不满18周岁,又是在校大学生,结合他在案件中的作用,只是跟随,拳击了万某某,又是初犯偶犯,学校也为此出具可证明,出于对青年未来的考虑,许律师希望法院能免于其刑事处罚。最后法院给予缓刑一年的处罚。当事人很满意。
观后:
正是许宝石律师的认真、严谨和仔细的工作作风,扎实的理论功底结合其对案件本身的把握,成功的说服法官,将罪名由聚众斗殴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这样刑期自然往下走。加上其他的情节,最后得以缓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