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负责
案件描述
某机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科技公司购买线号机一台,单价人民币35万元,交货地点为机械公司厂内,款到发货,机械公司的签约代理人为该公司采购部员工王军、李大立。2015年5月30日机械公司将货款35万元汇入科技公司账户,机械公司经办人李大立通过传真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发货信息,信息注明了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但科技公司始终没有将货物发给机械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机械公司委托许宝石代理此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许宝石接受此案后,第一时间发函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回函称已经于2015年7月16日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了机械公司,并附上了快递详情单复印件证明自己的观点。详情单上明确写出了机械公司的全程、地址以及收货人的名字、联系电话等信息。许宝石律师于是和机械公司核对相关细节后有了自己代理意见。
仲裁结果
双方之间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科技公司受到机械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依约交付货物,在机械公司称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就有证明自己已经将货物交给机械公司的义务,本案中,科技公司说自己通过快递公司交付,但机械公司既没有看到快递公司的回执,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机械公司有签收的事实。在无法证实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械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返还35万元的货款。
法院支持了许宝石律师的观点。
律师观点分析
卖家将货交给快递公司,并不代表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如果整个过程一直在卖家的监督下,并及时与买家沟通,那么这样的事件也不会发生了。面对这样新型事件,知识时时更新的许宝石律师做起来自然手到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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