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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全部获得两审法院的支持

2016-03-14 22:01:56      点击:

案件描述


原被告是远方亲戚,由于被告开公司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于是热心肠的原告就向被告伸出了援手,多次无偿借钱给被告,在自己没有钱的情况下,还向亲戚朋友借钱给被告使用。以及找人帮助被告办理贷款,但被告的公司始终不见起色,原告开始了犹豫、怀疑,讨要。面对几百万的真金白银,原告此时无法淡定,于是委托律师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案件中有所谓的股权转让,有所谓的已经还款,有所谓的胁迫,案件曲折离奇,但限于篇幅,仅将本案的代理词与大家共勉。


办案过程

在原告方提供给法庭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执字第0526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给出了答案,“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相应的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从这份裁定书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所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股权转让协议时间为2011年1月8日,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依然是借条。第一次庭审时候,主审法官对此也提出了疑问,被告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这也再次印证股权转让之说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仲裁结果

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也是维持。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给大家敲响了一个警钟,就是一切要按照法律来,规规矩矩的做事,帮别人也要有个限度。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帮组,而不是要借钱去帮。否则给自己带来的困扰不是一时的。

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林某某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庭审中已经阐述过的观点不再重复。

一、关于被告第一次庭审时候提交的“还款明细”及“陈某某送来资金用途的明细”。

1、 “还款明细”中的数字均来自于“陈某某送来资金用途的明细”,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清单”及“借款后已还清单说明”。关于这些钱,原告也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并提交法庭,被告的还款明细中每一笔钱,原告都可以指出其来源,被告所列内容里面有大量重复,举例如下:还款明细第四项所列内容,事实是2011年2月25日借李某某30万元(见借款清单表二第一项),2013年7月24日陈某某李某某利息1.2万元(见陈某某送来资金用途明细第十二项),此项和第二十八项完全重合。第九项所列内容,事实是借款清单表三表四备注栏中陈某某和陈某付王某某的整个利息的总计,也是重复计算。并且这些钱通过原告的借款清单也能看出根本就没有计算在原告本次的诉讼请求中。

2、、被告向法庭提交的“陈某某送来资金用途的明细”的最后截至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还款明细”的截止时间也为2013年9月24日。而王某某所打的借条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从这时间也可以清晰的看出原告的诉求是不包含被告及陈某某的还款的。

3、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双方是民间借贷纠纷,并被告知道且有偿还利息这样一个客观事实。

二、关于被告提出的股权转让问题。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就此发表过观点,形式上是真实的,实质上是虚假的。

1、在原告方提供给法庭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执字第0526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给出了答案,“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相应的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从这份裁定书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所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2、股权转让协议时间为2011年1月8日,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依然是借条。第一次庭审时候,主审法官对此也提出了疑问,被告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这也再次印证股权转让之说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结合两次庭审以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