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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名义法定代表人有风险吗

2016-03-14 22:07:55      点击:
    最近,有当事人问我,许律师,老板想让我做单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老板说我没有一点责任,是这样吗?那么我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法定代表人,我们通常是指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是民事部分,那么刑事部分: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从这也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法定的,就算你和公司内部约定你不担责,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违法责任。
所以,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但有可能牵扯民事责任,刑事部分风险也是存在的。